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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电商服务公约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电子商务经营服务承诺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共同维护诚信和谐的网络交易秩序,推进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树立万盛电子商务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成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自律事项

第三条 网络交易主体的身份应真实合法。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不捏造、虚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联系资料,不夸大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不捏造、虚构各类评审等级,不捏造、虚构与知名企业或机构的技术合作,但涉及商业秘密和隐私等依法可不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网络交易主体应主动把交易关联的真实信息及工商注册信息告知消费者,如特许经营合法手续、网下的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但涉及商业秘密和隐私等依法可不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自觉规范网络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标价行为,不恶意标价;重合同,守信用,反对欺诈和恶意竞争。

第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各方不得违反约定或擅自利用交易对方提供的专有或专用信息从事与其交易无关的活动,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网络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应真实合法,不发布下列信息:

(一)虚假商品和服务信息;

(二)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经营信息;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和冒用他人商品的特有名称和伪造冒用认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四)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时,对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价格的有效期限或产品的测试指标等有特殊期限或硬性指标的商品和服务要加注说明。

第八条 公约成员应主动向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开具发票。

第九条 在交易进行中,如发生与协议或约定不符的情形时,公约成员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消费者,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不得故意隐瞒。

第十条 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后,公约成员应积极备份留存交易原始资料,不得伪造证据,提供虚假凭证。

第三章 承诺事项

第十一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公约成员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公约成员承诺:

(一)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十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二)收货人在万盛经开区内,购买鲜活易腐的商品,自商品签收起二十四小时内退货的,适用无理由退货;

(三)公约成员自收到消费者退回商品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四)退货地点在万盛经开区内且运费在十元以内的商品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经营者承担;公约成员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公约成员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十日内退货;十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公约成员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四章 公约成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公约成员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约成员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意见,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应当在自己的网络页面上公示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承诺。

第五章 公约的执行和惩戒

第十五条 万盛经开区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称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本公约的实施、宣传工作,协调各电子商务经营者、购物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所有者保障公约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公约成员与消费者的消费纠纷调解,维护消费者和公约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调解公约成员之间的纠纷,为公约成员提供相关服务;

(四)对消费者举报公约成员不遵守第十一条的承诺事项情形严重的进行调查;

(五)对公约成员举报的其他恶意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公约成员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经查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披露惩戒,直至决定取消公约成员资格。

公开披露前,拟被披露的公约成员可以依据事实进行申辩。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合法监督,有权对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的过错行为依法主张权利。

第五章 公约的加入与退出

第十九条 凡承认并承诺遵守本公约条款的万盛经开区电子商务协会的会员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公约。加入公约后受公约约束。

第二十条 加入本公约的单位成员或个人成员均应书面签署公约确认书,签署承诺书即为加入公约成员。

第二十一条 加入本公约的成员可自愿退出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

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的成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执行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效,自二0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万盛经开区电子商务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公约全体成员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在万盛经开区电子商务协会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电子商务协会

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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